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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2001年依据《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区划界定并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不属于《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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