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2001年依据《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区划界定并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不属于《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区位范围,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程序调出。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