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五章 建档与核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建档与核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对各地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调整、管护效果、动态变化等情况进行年度核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