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五章 建档与核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建档与核查 第二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情况汇总统计表、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