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做好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省税务机关负责整理、上报税务行政区划代码、名称和对应关系等信息,完成企业名册管理代码准备工作;
省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的核实、修订和上报工作;
地市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税务行政区划内企业名册的核实工作,修订和上报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
属地税务机关负责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核实税务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册;
其他企业名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