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2月)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已失效
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 关于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二、 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三、 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四、 关于取消“扣缴税款登记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五、 关于取消“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 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即北京、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营业部柜台建立《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 (二) 具体操作规程 1. 申请人(转让方,下同)负责填写股权变更的相关事项内容; 2. 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当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申请人登记填写内容逐笔验证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3. 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核对《登记簿》填写的内容; 4. 年度终了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登记簿》交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 自2015年起,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对《登记簿》登记的内容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将主要情况书面上报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六、 关于取消“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七、 关于取消“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和“可用于调和为汽、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的核准”后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