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9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57号)的规定,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 一、 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 二、 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 相关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