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9年) 二、

二、 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均应按照国税函〔1998〕75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