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1999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就实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 一、 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 二、 关于执行的产业范围 三、 关于优惠期的计算 四、 关于审批程序 五、 关于执行时间 相关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199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