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专用发票)案件,作案者均以注册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以下称商贸企业)为掩护从事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大肆偷骗国家税款。…
一、
企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须向税务登记部门提供有关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银行帐号证明、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
二、
认定部门必须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所报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经营场…
三、
认定部门应根据商贸企业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部门。
四、
如申请认定的商贸企业规模确实较大,专用发票用量较多,应报地市级税务机关,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传递到区县级税务机关的认定部门。专用发票数量…
五、
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要重点进行审核评估,凡纳税申报情况异常且无…
六、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的内容,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将《通知》的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应广泛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将《通知》张贴于办税服…
七、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