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九、

十九、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第六条第四款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十九条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地方税务局资税证字NO。)”修改为“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税务局资税证字NO。)”;

将“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地方税务局资税证字NO。)”修改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税务局资税证字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