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八、
十八、 将《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第一段中的“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
将第四条中“邮电管理局”修改为“邮政管理局”;
将第五条中“邮电部门”修改为“邮政部门”;
将第六条中“邮电管理局”修改为“邮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
将第七条中“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邮电管理局”修改为“邮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