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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2019年)
  3. 二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税务规章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税务规章的重要参考,具体工作由主管司局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2019年) 本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税务规章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税务规章的重要参考,具体工作由主管司局实施。”

本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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