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2019年) 二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2019年) 二十、 二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税务规章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税务规章的重要参考,具体工作由主管司局实施。”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十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