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2019年) 十二、

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规定,对税务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开展论证咨询。

“出现较大争议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将主要问题、各方意见及时报局领导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