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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2015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 二、 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三、 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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