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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

一、 免税范围

(一) “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 (二) “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本条第一款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二、 免税程序

三、 免税期限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免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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