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1年) 一、 免税范围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1年) (二) 一、 免税范围 (二) “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本条第一款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一)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