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1年) 四、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免税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