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2003年) (一)

(一)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的认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型劳服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