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2003年)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

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

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以下简称财税192号文件)的精神,现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