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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鉴定依据

第八条 国家秘密鉴定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和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文件等为依据。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得鉴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作出国家秘密鉴定危害评估。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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