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秘密鉴定。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工作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