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一章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秘密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鉴定,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别和认定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秘密鉴定的申请、受理、办理、复核、监督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秘密鉴定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结论准确。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秘密鉴定。 第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可以申请国家秘密鉴定。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鉴定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