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四章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复核 第二十四条 办案机关有明确理由或者证据证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可能错误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 办案机关申请复核的,应当提交申请复核的公文,说明申请复核的内容和理由,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附需要进行复核的国家秘密鉴定书。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当向作出鉴定结论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阅鉴定档案、了解有关情况,对其鉴定程序是否规范、依据是否明确、理由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鉴定复核结论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鉴定依据,在分析研判原鉴定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基础上,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作出。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应当出具国家秘密鉴定复核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国家秘密鉴定复核申请后6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出具复核决定书。因鉴定事项疑难、复杂等不能按期出具国家秘密鉴定复核决定书的,经国家保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