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四章 复核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复核 第二十四条 办案机关有明确理由或者证据证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可能错误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