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四章 复核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复核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当向作出鉴定结论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阅鉴定档案、了解有关情况,对其鉴定程序是否规范、依据是否明确、理由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机关、单位鉴定意见,进行专家咨询或者组织开展危害评估。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