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中央一级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省级及以下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鉴定的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直接进行鉴定。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