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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

第十条 涉密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第十一条 涉密印制资质包括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涉密印制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资质的单位不得有外国投资者投资。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资质以及资质有效期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资质的单位不得由外国投资者控股。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不得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申请不同等级和业务种类的涉密印制资质,应当符合涉密印制资质具体条件的要求。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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