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从事印制业务三年以上,甲级资质申请单位还应当具备相应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专业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