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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指“经常”,是指近3年来年均原始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五条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确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的《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3月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的《保密事项范…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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