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的《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3月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的《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