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六章 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四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四条 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