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六章 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五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五条 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机关、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