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六章 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三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三条 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