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章 定密授权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定密授权 第十一条 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行使所授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定密授权不当或者被授权机关、单位对所授定密权行使不当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