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章 定密授权 第十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定密授权 第十条 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授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