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六章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重大专项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重大专项特点,制定本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取得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