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信息,在不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的前提下,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广泛予以传播。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就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进行发表或转让的,应当注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