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1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专业机构重新进行财务验收,1个项目(课题)仅有1次整改机会。整改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财务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