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财务验收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财务验收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牵头组织单位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牵头组织单位向专业机构做出回复。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对于财务审计无问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财务验收工作;对于财务审计有问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