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其他科研不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