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其他科研不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