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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转化基金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绩效奖励对象所转化的成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六条 绩效奖励项目由有关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向科技部、财政部推荐。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绩效奖励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部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绩效奖励对象和额度的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绩效奖励资金应当分别用于以下方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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