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五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评审 第五十四条 符合奖励条例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 第五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五十六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十七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征询我国有关驻外使馆、领馆或者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五十九条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由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六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第六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