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五章 评审 第五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评审 第五十四条 符合奖励条例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