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规章发布后,可以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起草部门单位负责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必要时,条法司可以自行或者会同起草部门单位共同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