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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起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工作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规章发布后,可以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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