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