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4号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