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规程。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